行为——缺乏有效媒体沟通     宝洁公司并没及时与公众,特别是媒体进行及时的沟通。在危机发生的48小时内,宝洁公司没有做充分的考虑与应对。     整个事件基本上是由公关部、品牌层面在解决,没有正式的新闻发布,也没有及时出台有价值的新闻稿件。对众多媒体的关心也只是回复几页传真申明了事,缺乏有效的媒体沟通。     而起诉方却一直与各媒体保持联系,并随时提供详细动态。宝洁先是做了回应,但又在回应不到位的情况下停止了回应,在舆论的议题方向控制上完全居于被动。     在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内部机构的协调、权威技术支持等诸多方面都显得迟钝和缺乏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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