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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险”引发山东烟台市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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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险”引发山东烟台市民争议
2005年8月初,山东省烟台市一家保险公司透露,他们将推出一种“酒后驾车险”,投保者购买了这一险种后,在一定限额内,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这一消息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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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推"酒后驾车险" 众人褒贬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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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险”要保谁的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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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险:保险公司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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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险” 并非洪水猛兽
    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为其设置酒后驾车险就是怂恿和支持其违法行为。这种说法真让人有些莫名其妙,道路交通事故不都是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吗?像超速、疲劳驾驶、闯红灯与酒后驾车一样,不都是明知违法而予以放纵的行为?其引发事故所损害的不都是公共利益?然而,这不都在第三者保险范围之列吗?照此推论,现行的机动车保险是不是都有怂恿和支持违法的嫌疑呢?其实,非要追根求源的话,那肯定是酿酒厂所惹的祸?要想彻底根绝酒后驾车,是不是要关闭所有的酿酒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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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长,酒后驾车的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这是一个事实。烟台这家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据调查,酒后驾车的现象非常普遍,在短期内杜绝这一现象是不现实的。而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往往驾车者无力赔偿,致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打算推出这一险种,具体地说,就是投2000元保10万元。据调查,这一数额基本上能保障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受害者的权益。这位负责人认为,推出这一险种,并不是鼓励酒后驾车,正如汽车设计了安全带并不是鼓励撞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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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天安保险公司在沈阳率先开办了一种针对驾驶人饮酒驾车的车险附加险,这样沈阳的私家车主在酒后驾车时肇事也将可能获得最高25万元的保险理赔。这在沈阳保险业还是首例。
    这项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保险项目是车险附加险。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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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以往酒后驾车是不被纳入保险范围的,前不久“酒后驾车险”出台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论,由此引出我们的第一个议题,应如何理解“酒后驾车险”的合法性或不合法性?该保险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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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酒后驾车者保险一经推出,便在舆论界引起了一片哗然。毋庸置疑,因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酒后驾车者保险是否就是鼓励了人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保了险酒后驾车者就可以有恃无恐地违反国家法律了呢?这恐怕是这一新险种推出后引起人们争议最大的地方。而保险公司推出“酒后驾车险”只怕要承担的不仅是经济风险,还有道德的风险与法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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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酒后驾车保险近日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抛开它引发的法律争论不谈,人们的关注重点在于,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当今社会,这究竟是一种保险业“以人为本”的进步,还是严重悖离社会道德的产物呢?
  这一险种可能在法律程序上完全没有问题。但是从社会稳定角度讲,它将影响人们的心理安全,造成一种因缺乏信任而引起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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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道德遭遇市场:酒后驾车险该卖?
“酒后驾车险”专家称要注重社会效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付立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为酒后驾车投保违反了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身就不合法。其次,即使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为酒后驾车投保,但依照《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酒后驾车投保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构成了威胁,这种由保险公司发出的民事合同要约,即使投保人签字,最终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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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险”当事方与专家各有说法
   酒后驾车附加险可能带来相当高的道德风险。该险种容易引发社会舆论的反对,有纵容酒后驾车之嫌。它虽然直接保障的是第三方利益,但是就此是否也会带来酒后驾车违章增多,使社会不特定的第三方的安全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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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开设“酒后驾车险”业务的天安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开发该险种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酒后驾车受害人的利益。因为酒后肇事的受 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有了这个险种可以使受害人得到一定的补偿和保障。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实在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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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保险问题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国外也有类似的险种,但属于强制保险,买车人必须上,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安排的保险项目,不采取商业经营的方式。一旦因酒后肇事,造成第三方受到侵害,第三方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外对于酒后驾车的保险产品还有两个补充规定:没有绝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实行追偿制度。而天安保险公司的这一保险产品从设计思路上显然存在三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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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第三方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还通过立法形式实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于下列原因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提供保险保障:一、饮酒或吸食毒品、迷幻药而驾车者;二、驾车从事犯罪行为或逃避司法拘捕;三、驾车自杀或故意行为;四、违反交通管理条例无照驾驶、越级驾驶、使用注销驾照驾车、驾照吊扣期间驾车等行为;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而私自驾驶被保险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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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应对酒后驾车面面观
市场反应
“酒后驾车险”何时进京 全国400多人投保
“酒后驾车险”在山西省无人问津
酒后驾车险南京市民大都 担惊受怕
“酒后驾车险”:荒唐的逻辑
酒后驾车险在苏州参保不足千分之一
权威机构定论: 保监会首次为“酒后驾车险”正名
  保监会在声明中指出,“酒后驾车险”也就是“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不一样,它是一种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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