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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新规建旅游点应听居民意见
hc360慧聪网商业服务行业频道 2004-09-09 16:06:24

  火爆京城的环球嘉年华让游客过足了瘾,但周围居民却饱受了50多天的噪音骚扰。条例通过后,有望避免发生类似事件。

  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对《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作了关于该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按照会议议程安排,会议将在本周五对该修订草案进行表决。

  审批旅游建设项目

  应听取周边居民意见

  原条例第18条规定,市和区、县计划、规划管理部门在对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但是,鉴于这些旅游项目的建设有可能对周围居民的生活、出行以及对已有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应当征求周边居民和企业的意见。

  王嘉彦表示,在修订草案的第24条,已将这条修改为“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在对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周边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在指定商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旅行社先行赔付

  目前旅游者参加旅游团队,在旅行社安排的指定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一问题,修正案中增加了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

  在修订草案的第38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旅游者在指定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旅行社和指定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串通、欺骗行为,或者对商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但商品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经营者追偿。”

  为黑车、黑导、黑社服务

  重则将被吊销资格

  王嘉彦表示,条例修订草案中加大了对这类非法经营活动整顿的力度,增加了对“使用黑车为旅游散客提供综合服务”以及“为黑旅行社、黑导游提供散客客运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修订草案第66条规定,旅行社“使用未取得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散客提供综合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67条规定:具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散客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对责任者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营运资格证上作违章记录,暂扣其营运资格证件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证。”

  导游索要小费

  旅行社停业整顿

  修订草案还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调整。

  修订草案第40条规定:导游员、领队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2)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3)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4)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5)殴打、漫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6)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修订草案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40条第1、2、3、4、5、6、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或者领队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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