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象和范围
第1章——这一法律适用于外国资本进入土耳其,和经‘鼓励外国投资委员会’决定和‘国务部’批准的国外信贷,进行的投资应该:
a)有益于国家的经济发展,
b)是对土耳其私人企业开放的领域。
如果在土耳其的外国投资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国家垄断部分,则其不能在该实体中占有主要股份。
本章中提到的和根据第8章建立的‘鼓励外国投资委员会’,在以下简称“委员会”。(*)
*根据第4059号法律,该委员会的职能被转到国库署。
外资本金
第2章——为执行现行法律,“外资本金”指按以下方法决定和评估的总值:
a)以下资产指定用于有效建立、扩大或再生效现有法律范围内的业务,和国外投入的资产:
1、资本金为外国货币,
2、机械、设备、工具和类似的商品、机械元器件和材料、由委员会通过的其它商品,
3、非物质性财产上的服务和权力,如专利权、许可证和商标,
4、根据下面第3章,将部分利润用于追加投资。
b)国外投入资产价值:无论是被批准的企业的商品、服务或专利权,还是还是其它一些合理需要,都由委员会指定的专家来决定。
专家评估的价值可能会由委员会重新检查和批准。
批准时,原值为本国货币,然后按资金投入时的官方汇率换算成里拉。
条件是保留第8章中的反对权,委员会对资产评估的决定是最终的。
利润转成资本
第3章——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外国投资者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润,根据现行的法律,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加入外国资本的本金中,或重新投入符合第1章要求的另一个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