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信托贷款产品成为过桥贷款的杠杆,如客户利用信托贷款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其抵押再从银行获得贷款,用贷款偿还信托贷款本息
日前,银监会下达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暂停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并禁止商业银行在融资性理财产品中承诺收益率。据悉,这种融资性信托计划即为“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它首先由银行与客户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再由银行以单一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协议。通过信托公司的“过桥”,银行可以在不占用信贷额度的前提下,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
但是,银行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最大问题是将没有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引入直接融资,即银行将企业融资的信用风险直接转移给理财产品的不具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同时,更可能成为贷款客户过桥贷款的杠杆。
行贷款之实
今年4月份以来,信托贷款类产品在银行理财产品中一枝独秀,在银行发行的152款产品中,信托贷款类产品占比约七成,招行、建行、北京银行产品数量居前。
招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58款,其中信托贷款类43款,占比74.1%;建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量排第二位,共发行45款,全部为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北京银行发行了33款人民币理财产品,有27款为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占比81.8%。
如建行的“利得盈”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180天),收益率达到5.67%,远超同期储蓄利率,建行将募集的理财资金与华宸信托共同设立了“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贷款资金信托”,取得相关信托受益权。
这类产品运作模式的共同点就是银行借用信托公司平台,建立单一信托计划,然后再通过银行的渠道向客户销售,由此企业获得了信贷资金。即,在这样一个操作过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银行与其个人客户间的委托理财关系,二是银行与信托公司间的信托关系,实现了个人理财资金与信贷客户的连接。
表面上看,银行与信托公司各取所需,信托公司获得投资管理费,银行赚取了中间业务收入,但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相比,银行对该理财产品的控制度更高。
一般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是发起人,银行只是单个委托人,但信托贷款类产品却不同,真正的发起人是银行,完全由银行操控,从客户的选择、确定到产品的设计、销售,甚至收益的分配,均由银行占据主动,信托公司则处于附属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