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检查,先后数次利用物流公司托运业务,贩卖假烟共计价值近七十万元。2008年5月13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对施某、朱某、陆某等三被告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施某与朱某商定从外地购进假烟销售营利,由施负责提供资金,联系购买假烟并负责仓储,朱某负责联系销售及取货等。此后半年时间里,施、朱二人先后数次利用当地物流公司的托运业务将大宗的假烟从福建运回启东,再将假烟销售给陆某等人。
2007年12月18日,当施、朱二人通过某货运公司将一批假烟运至启东并联系陆某等人提货时,被伏击守候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共查获施、朱二人已经销售的"中华"、"南京"、"黄果树"等各类假烟价值15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烟价值50余万元。查获陆某未销售的假烟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