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主管全市公交广告制作的职务便利,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原副经理刘景京受贿52万元,日前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今年52岁的刘景京,10年前就开始担任北京公交广告公司副经理。法院审理查明,刘景京利用负责公交车身广告制作及确定承揽厂家、负责公交候车亭、广告灯箱建设和工程委派等职务便利,于2001年至2003年期间,分4次收受业务单位某户外传媒公司所送好处费人民币49万元。刘景京将此款分给自己的顶头上司、公交广告公司经理张家骥(已判刑)9万元,自己拿了40万元。
2002年2月至2003年9月期间,刘景京又伙同张家骥先后4次收受业务客户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修分公司多种经营中心好处费32万元,并与张家骥平分。刘景京将赃款中4万元用于单位事务,余款5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购买国债。
法院审理认为,刘景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景京能够坦白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