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购车款为我支付,但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颁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一栏、青岛运管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上,‘业主名称’列明的都是‘青岛大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方海林说,合同使得公司没有出资一分钱,却变成了车主。
“原告对出租车行使完全的‘控制、收益’权,因此应承担购车及保险、管理服务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大鹏公司提出。
方海林的诉求没有得到市北区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涉及车辆经营权事项,属行政许可范畴,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驳回起诉。2007年12月20日,方海林以“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上诉。
2008年2月27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认定此案所涉及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并非行政机关由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的行政纠纷案件,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指令此案由市北区法院继续审理。目前,方海林还没有接到开庭的通知。
●各方观点
广东省政协委员孟浩:“政府+公司”的管理模式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兵:出租车行业可以自主管理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公司与司机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孟浩:正是由于“出租车公司”的存在,才有了向出租车驾驶司机收取高昂的“买断费”和“管理费”的条件和理由。这种模式加重了出租车“买断者”和“承包者”的负担,最终还是要转嫁给社会。在现阶段,出租车运营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是驾驶者向出租车公司买断“出租车”,另一种是承包运营。在上述管理模式下,政府出台的管理政策常常是“一纸空文”。这种政府部门与出租车公司相结合的简单、粗放的管理模式完全违背了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同时也与我国相关的依法行政精神相悖。政府在管理出租车的职能上是“问责出租车管理公司,省心、省事、责任少”;公司在经营和管理出租车的问题上是“这也收钱、那也收费,盆满钵满利益多”;出租车的“买断者”和“承包者”在运营上是“起早贪黑,但还是难养家”。
何兵:政府不应该将出租车市场封闭起来,出租车管理应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出租车行业可以实行自主管理,而不是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就国家宏观政策而言,也应当放开出租车管理,减少私家车,提高出租车的使用率。
问题解决的难点在于一些人已经从这个行业取得了太多的利益。我的建议是:设定标准,自由进入,行会管理,政府退出。核心标准就是,确定什么样的车辆,什么样的外形,什么样的价格,什么样的经营状况,可以进入出租车行业,只要符合这个标准就可以进来。
贾西津:问题的核心是产权和经营权机制上的扭曲。这个扭曲包括产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责权之间的分割。也就是说,产权和所有权不是一个明晰合一的体制。
问题的产生有两个核心的原因:
第一,目前公司和司机间的权利和义务处于严重不对等的地位,根本不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这样导致的后果是权利按照权力的结构去配置,这造成有权力的人获得利益,没有权力的人会承担所有的责任。
第二,政府的公共权力转化为市场利益。公共政策要有公共性,而不能使公共权力参与到市场运营。在真正市场体制下,政府规制的对象应该是市场行为,而不是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