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行政许可法效力高,还是青岛市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效力高?”徐军认为,“青岛市的规定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更让徐军气愤的是,运管局所说的政府38号文件,是在2006年10月16日下发的,距他申请经营权有效期延续,已三月有余。“政府文件可以溯及既往吗?”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还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青岛运管局认为,条例作为地方法规,与行政许可法并不矛盾。
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38号文件在将出租汽车经营权免费特许给出租企业的同时,要求车主与出租企业签订为期八年的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出租车企业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这与其2002年8月1日签订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同大不一样,原合同规定,出租汽车产权、经营权归司机所有。看到这样的区别,徐军没有在新的合同——《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服务合同》上签字。
另外,原来签订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同》中约定,车辆产权属于出资购车的乙方,而徐军证实,实际上,他的出租车的所有权已经被登记在益青公司名下。
“公司为什么要将我的车辆登记在他的名下?为什么又要在合同中约定产权属于我?”徐军不解,到底法律会认定谁是产权所有人?
2006年11月,徐军从青岛艺华旅游汽车公司发布的一则通知上发现,该公司要求“车主所选购的新车发票必须填写公司名称,否则无法办理新车挂牌手续和车辆购置附加费手续”。经多方查证,“车主所购新车发票必须填写公司名称”是出租车公司普遍的要求。
在报废汽车的回收证明上,出租车公司将自己登记为车主。
公司通过合同剥夺了车主对车辆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公司通过合同剥夺了车主对车辆的所有权!”方海林在诉讼中提出。
方海林于2007年3月12日与青岛大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同》,此时,他的经营权还有一年零五个月到期。3个月后,方海林向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判决大鹏公司返还依据该合同取得的原告财产:月租金20826元,出租车购车款(含车辆购置附加费)13万元。
方海林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认为,被告大鹏公司不符合《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其没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资产中无一辆出租汽车,属于违法成立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
原告方还认为,被告大鹏公司有非法从事金融保险业务、违法吸取旅客意外伤害险的嫌疑。因为,公司在合同中强制司机投保的“旅客意外伤害险”并非法定强制保险,在中国保监会已核准备案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险种中,并不存在该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