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农民马占海和马旭东与他人勾结,将犯罪目标锁定在从银行取款的单身人身上,并在宁夏和甘肃两地飞车作案4起,盗窃1起,案值23万余元。1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马占海、马旭东涉嫌抢劫、抢夺、盗窃一案进行审理,并宣布择期宣判。
据检察机关指控,马占海和马旭东与他人勾结,在宁夏和甘肃兰州两地采用飞车抢夺、抢劫的方式针对银行取款人作案4起,盗窃1起。2007年4月26日中午,两人在宁夏中卫市抢了1.1万余元,而第二天竟出现在距中卫数百里之外的兰州市西固区,并抢得现金14.4万元,其作案的疯狂程度可见一斑。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马占海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被告人马旭东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且马旭东之前曾因抢劫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次犯案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审理结束后,法庭宣布合议后择期宣判。
2007年2月13日14时许,马占海伙同马志珍及比努、“甘油”(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宁夏中卫市鼓楼附近一农业银行,由“甘油”、比努进入银行寻找目标,当被害人邓秀玲从银行取款出来后,由马志珍骑摩托车接应,马占海步行尾随邓秀玲并乘机抢去其装有6.23万元现金的手提袋,在逃跑过程中将8300元现金故意撒落,马占海等人则趁乱逃走。
2007年3月11日9时许,马占海伙同马旭东及马荣(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宁夏吴忠市街心广场附近一建设银行,马旭东进入银行寻找目标。当被害人杨某从银行内取款出来后,马荣步行尾随,抢走其价值700元的手提包,包内装有现金1万元、手机一部。
2007年4月19日15时许,马占海、马旭东伙同“甘油”预谋后,窜至宁夏灵武市新华书店旁一网吧门口,由马旭东撬盗金某停放路边的铃木赛驰11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634元。
2007年4月26日12时许,马占海、马旭东伙同“甘油”预谋后,窜至宁夏中卫市鼓楼北街附近一工商银行,“甘油”进入银行选择目标,当被害人付某从银行取款出来后,马占海、马旭东驾驶偷来的摩托车尾随并抢走付某手提袋,内装现金1.1万元。
2007年4月27日上午10时许,马占海、马旭东伙同“甘油”预谋后,窜至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建设银行,“甘油”、马旭东进入银行选择目标,马占海驾车接应。当被害人骆某从银行内取款后准备驾车离开时,“甘油”拉开骆某汽车的副驾驶室门,将内装14.4万元现金的包抢走并逃窜。骆随后驾车紧追,并将他们的摩托车撞翻,但马占海和“甘油”仍然携款弃车而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