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首次规定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记者了解到,这是我国首次在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另外,该《规定》还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