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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08年起施行(全文)
2007/12/11/16:34  来源:中国经济网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如下:


    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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