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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得私自任命总精算师
2007/10/11/09:31  
 
   昨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但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经保监会考核可以豁免;同时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办法》要求,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精算师,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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