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对企业应税所得率做出新规定
2007/9/18/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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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中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以下标准执行:农、林、牧、渔业3%至10%;制造业5%至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至15%;交通运输业7%至15%;建筑业8%至20%;饮食业8%至25%;娱乐业15%至30%;其他行业10%至30%。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企业应税所得率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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