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某副食品收购站向某银行贷款,抵押物是两幢楼房。后来收购站没钱还款,银行便起诉到法院。结果经查证后,房管局并没有这两幢楼房的抵押资料。也就是说,收购站用两幢“空中楼阁”就从银行贷出了60万元。近日,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银行要求对两幢楼房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1997年6月28日,收购站向某银行贷款60万元,担保方是一个叫王林(化名)的人,抵押物是王林的两幢楼房。三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后,于同年7月4日到厦门市房管局进行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银行如数发放了60万元贷款。但之后,收购站却没有按期还款,银行数次催款无果,遂于今年将收购站和王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收购站偿还贷款本息,王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支持银行对王林抵押的两幢楼房有优先受偿权。
起诉后,银行才想起要去房管局查一查这两幢楼房抵押的情况,没想到房管局答复说:找不到抵押资料,暂时无法提供。也就是说,王林这两幢楼房在哪儿、什么样子,根本不清楚,甚至连这两幢楼房的产权是不是王林的都搞不清楚。换言之,收购站用两幢“空中楼阁”向银行贷了60万元,而且一贷就是10年,银行始终没有查实这两幢楼房的抵押情况。
由于没有抵押登记资料,无法确定王林的两幢楼房就是抵押房屋,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银行要求收购站连本带利还钱的要求,但同时驳回了银行对王林的两幢楼房有优先受偿权的要求。
法官点评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空抵押”。主审法官解释说,原告所主张的抵押物仅在合同中记载“王林楼房二幢”,却没有明确的产权情况;原告主张其曾在房管局进行登记,但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却无法提供明确的抵押物及登记的相关情况。因此,由于原告的疏忽和失误,其关于抵押物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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