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8日,蒋先生花69.8元从顺义西单商场购买了一盒洗发露,洗发露盒外捆绑配送一电动固发按摩梳。
后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电动固发按摩梳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产品合格证,该产品属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三无产品,故要求顺义西单商场退还货款,并赔偿69.8元。顺义西单商场辩称,商场销售的产品与配送产品是一个整体,不能拆分,配送的电动固发按摩梳是经过国家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商场没有任何违法、违规之处,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对其造成侵害,商场不存在欺诈,请求驳回蒋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蒋先生不服,仍持原诉请求及理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认定,与洗发露捆绑在一起的电动固发按摩梳是厂家为促销赠送的。电动固发按摩梳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合格证明是不妥行为,应在今后的经营中改进。但顺义西单商场赠送该电动固发按摩梳之行为,不符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故蒋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