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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服务费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
2007/9/4/09:03  
 
    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昨天下发通知,要求各高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时,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列入教学计划的服务不得在学费外额外收取服务费。

    “通知”指出,高校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还剩余学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高校可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以下,根据宿舍的居住人数、面积、楼层、朝向、设施等不同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满足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基本住宿要求的前提下,对条件较好、且收费标准超过上述规定的学生宿舍,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按协议收费。其他类型学生的住宿费,由各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各高校必须提供一定的水、电免费使用额度,最低免费额度为每生每月3立方米水、5千瓦时电,具体免费使用额度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超额部
分的水、电价格按市物价局批准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执行,饮用水、热水价格按成本收取,不得收取管理费。学生宿舍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学生住院保险、学生大病保险,应在充分告知权利、义务并且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由学校实行代收代付。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向新生收取招生赞助费、体检费、心理测试费等费用。高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各高校应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各高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收费,专款专用,通过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在本市高校接受各类教育的,与本市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对录取到本市普通高校学习的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本市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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