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豪随后找到孙彪请其帮忙,孙彪明知银行具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却碍于和耿豪的朋友情谊,非法提供了储户华某的相关信息资料。
2006年5月2日至26日,张和军以华某的信息资料在网上注册了“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以“交50送200”给他人手机充电话费的名义,分53次将华某银行卡内现金6866元用于充交电话费。其中,吴伟向张和军提供、介绍10余部手机号码,并为自己手机充值,总计3000余元。罗兴凯向张和军介绍2部手机号码,并为自己手机充值总计830元。张和军从中收取了少量现金。
法规链接:
《刑法修正案(五)》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