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原被告观点差距过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12万“身价”贬值4万
去年年底,陈女士的丈夫徐先生驾驶POLO轿车行至延安高架中春路路段时,与两辆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3辆车中的大客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陈女士事后花了1万余元,将轿车修复,但经上海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估,这辆POLO轿车在发生碰撞后,原本12万元的“身价”贬值4万余元。
陈女士随后将肇事大客车司机所属单位告到法院,要求赔偿1万余元的修理费、4万余元的贬值费和180元的评估鉴定费。同时,陈女士将肇事大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因为肇事车已投保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
是“增值”还是“贬值”
不过,长宁区法院在一审时认为,事发后,POLO车经维修恢复了原形并能正常驾驶,因此不予支持陈女士索赔车辆贬值费和评估鉴定费的诉请。
在昨天的庭审中,陈女士的代理人认为,贬值对于车辆而言是直接经济损失,应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POLO车虽然得到修理,但事实上已无法达到原有的性能、规格、安全等品质。即使车主以后考虑转手,但就现有的汽车交易行情看,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要低。”
但被告辩解称,陈女士的POLO车在事故后发生了“增值”,而非贬值,“因为车子的零部件在维修中得到更新,这对于行驶时间一年以上的车子来说是‘增值’行为。”保险公司则提出,车辆的贬值费不属于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