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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建言:证监会统一监管公司债
2007/3/7/9:12  来源:中国证券网
 

  全国两会期间,公司债的发展路径等问题受到代表委员高度关注

  □本报两会报道组

  正在进行的全国两会上传出消息,今年将着力发展的公司债,很可能在路径上采取于现行企业债外分立全新的公司债品种、两者共存并发的方式予以推进。

  正在京参加两会的多位代表、委员均建议,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场化商业主体发行的公司债券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公司债将区别于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债券(某种程度上可理解为现行的企业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品种,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实行不同模式的管理。

  本次两会上有提案建议,发展公司债的思路应为:凡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均可自愿申请发债,债券发行利率、期限、担保、品种设计等均由发债主体自主选择。上述思路均有望在相关办法的制订中得到不同程度的采纳。

  “此前业界存在的一个重大误解,就是发展公司债将取代企业债,实际情况并不应是这样。”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王国刚(王国刚新闻,王国刚说吧) 指出,公司债与现行的企业债并非一类债券,混淆二者的概念将带来一系列弊端。下一步,应分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使两种债券在制度上、体制上和管理部门上分离。

  王国刚认为,从客观情况来看,一部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为承担和支持国家的重点项目建设,还有着发行企业债券的需求,一些地方政府还需要继续依靠当地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来满足市政建设的需要,因此,企业债在一段时间内依然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但鉴于现行的企业债基本上等同于政府债券,从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推进金融改革、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和保证宏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角度出发,则应大力发展公司债。

  企业债实质为政府债券

  王国刚指出,在海外市场,只有“公司债券”范畴,没有“企业债券”概念。从我国情况来看,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基本上可以等同为“政府债券”。

  目前我国已发行的企业债主要特征包括:每一主体发债规模巨大,发债主体基本为国有企业,发债资金几乎都投入政府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并非债券市场监管机关,已发行的企业债几乎全部依赖于政府信用支持。

  由上述特点可以大致判定,企业债在性质上基本属于政府债券范畴。

  公司债可补企业债不足

  王国刚认为,目前企业债每年发行额度仅为几百亿元,远远不能满足各类公司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运作的需要。大力发展公司债,将使受企业债券规则制约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相当程度的解决。

  从支持金融体系和推进金融改革的角度看来,大力发展公司债有利于降低间接金融比重,进而降低金融风险。利率市场化改革也需要强大的公司债市场支持,在1年期存贷款利率分别为2.25%和6.12%的条件下,若10年期公司债利率在4.2%左右,将对发债公司和投资者产生极大吸引力,若公司债发行规模达到几千亿乃至数万亿元,则将对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起到巨大的积极效应。与此同时,大力发展公司债,也有利于推进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展开、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和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发展。

  此外,如果国民经济需要的中长期资金高度依赖商业银行,则货币政策的松紧变动将对宏观经济的发展产生强烈影响,也容易给商业银行带来潜在风险。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金融创新中,一个主要的解决方案就是通过大规模发行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来支持各类公司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并由此形成支持经济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产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力发展公司债,也可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债和公司债六大差别

  首先,发行主体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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