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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服务贸易的定义分类和承诺方式
2006/12/28/9:7  
 

    服务贸易的定义、分类和承诺方式

    服务贸易,顾名思义,是以服务为主体的贸易。当服务作为商业行为跨越国境时,国际服务贸易随之发生,言下之意,国际服务贸易是以国境为界划分的。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界定

    作为WTO三大支柱(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什么是服务贸易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协定将服务贸易分为四个方面:(1)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国境提供服务;(2)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通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实体)法人在另一成员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由一成员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必须注意,WTO关于服务贸易的权威性定义,虽未提及“国际”,但就多边协定的性质而言,适用于世贸组织成员,属国际服务贸易范畴。

    二、服务贸易是如何分类的

    关于服务贸易的分类,联合国贸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分别有相同或类似的分类。由于WTO关于服务贸易的分类法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因此在国际服务贸易中,采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分类已成为一种惯例,而且成员也是按照该方法进行承诺的。

    世贸组织对服务贸易是根据行业部门进行分类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分为既专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分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其他服务12个部门。

    三、成员是如何就服务贸易进行承诺的

    一成员对WTO其他成员的承诺基于多边磋商机制,根据成员国内实际情况,采取肯定列表方式,承诺什么兑现什么。因此,WTO成员都有各自服务贸易的承诺表。成员对世贸组织的服务贸易承诺均分为“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两部分。两者均针对四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条件分别进行承诺。区别在于,水平承诺针对跨境服务、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四种服务模式的所有服务部门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承诺;而具体承诺只针对成员本身选定的服务部门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对四种服务模式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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