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营业执照到现在有营业执照;办公地点由原来的简易平房挪到了高档写字楼;行骗对象也从外来务工人员转向本市求职人员及找工作的大学生。被举报的黑职介中打着各种旗号的都能见到,如所谓的食品公司、科技公司、物流公司、文化传播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 画面:小陈到一家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被要求交服务费、建档费、入职手续费、协议履行服务费、协议履行保证金、协议履行担保金、劳动制约金等七、八种费用,将近一千元。这些非法职介都安排专门的话务员接听应聘者的咨询电话,无论应聘何种职务,都会告诉应聘者岗位还有空缺。当应聘者前来面试时,前台的工作人员便热情地为应聘者安排面试,让应聘者缴纳“建档费”。当应聘者询问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的工作人员就会让应聘者缴纳所谓的“劳动制约金”等等费用。办完了手续,交完了钱,公司就会告诉应聘者过一两天就给他们安排工作,可等应聘者前来上岗时,却被告知暂时没有合适的职务,再想要回钱,被告知“不退”。
评议:尽管今年本市加大对非法职介的打击力度,组织开展了全市统一专项执法大检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采取日常巡查、查处举报等多种措施,加大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工作力度,但黑职介依然在“黑”,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时,一定要注意这些机构在职介服务场所是否公示《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合法证照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收退费项目和标准等。
焦点二:霸王条款太霸道
状态:发生于各类设定合同陷阱的不法企业与员工、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
画面:小李应聘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职位,与该公司洽谈录用的相关事宜时,公司负责人竟提出“3年内不得怀孕”的要求,如果小李不同意,公司将不考虑录用。因为求职心切,小李只好违心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公司还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加入了该条款内容。小张在上班的第一天被告知,需交1000元的押金。起先小张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后来他才知道,这是老板为防止单位的商品失窃或员工损坏单位物品后一走了之作出的规定。为了能保住饭碗,小张不得不如数交纳押金。
评议:在近来处理的争议案件中,一些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使用歧视性规定或霸王条款的情况很突出。因合同的不平等引发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直排在劳动仲裁案件首位。一些用人单位制定合同时往往不遵守劳动法,把自己放在一个很强势的地位。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果遇到一些不利于自身的条款,应该向用人单位据理力争。劳动者为了找到工作,往往委曲求全,而实际上,这些都是埋下的陷阱,一旦发生问题或纠纷,都会直接给劳动者自身带来伤害。一旦劳动合同中出现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或由此引发侵权行为,员工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或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焦点三:跳槽与竞业禁止
状态:主要出现在中关村一带的高科技企业里。
画面:杨女士从原单位离职后,未遵照其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而是在同行业具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单位找到一份相同的工作。原单位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将杨女士
告上法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女士败诉,被判返还补偿费5000元,支付违约金21334.25元,法院同时判决杨女士应继续履行其与原单位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评议:择业权是职工的职业基本权利之一。但是“跳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履行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这应当引起职场中人的注意。
焦点四:就业歧视
状态:这是一个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职场中的一大顽疾。
画面:关于就业歧视的报道屡见报端。个中有一件更是闹上了法庭。因不满企业在50岁时就为自己办理了退休手续,在某宾馆工作的曹某和纪某与单位发生了争议。同时,她们认为导致她们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源是劳动部门未尽到监督和审查责任,错误地批准了企业为她们办理退休的申请,所以,她们将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告上了法庭。
所谓就业中的“歧视”,是指设置的“门槛”或准入资格条件与职位本身没有必然的相关性,或者说不能证明这种相关性。比如种族问题、性别问题、年龄问题、地域问题、身份问题(如户籍制度)、生理问题(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等,你能否证明这些因素与某项工作有相关性。如果你不能证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用人单位就可能会吃法律官司。
评议:从2005年出现的一些现象看,我们已经开始逐渐关注平等就业问题。如公务员考试取消考生的地域限制、放宽体检标准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健全,这一问题还会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任何行业、职业都有一个“资格准入”的问题,不能一味地讲,提高“门槛”就不公平、不合理,而降低“门槛”就好、就公平。关键要有一个工作职位说明,还要对该职位所要求的相关知识、能力、品德等构成要件有一个准确的测量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