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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旅游病死人身意外伤害险如何赔偿
 
慧聪网   2005年9月27日14时50分   信息中国网    

   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人在西藏旅游时发生事故,投保人因急性高山症死亡。保险公司认为“高山症致死”不属“意外伤害事故”而拒绝赔付,死者家属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家属的赔偿请求。

  旅游爱好者小敏每年都利用假期去西藏旅游。2002年5月23日,小敏和两位朋友结伴、再次前往西藏旅游。28日下午,小敏一行到达阿里地区普兰县的大金———神山冈仁波钦峰的山脚下。第二天上午11时多,小敏和同伴开始“转山”。

  转山开始不久,小敏感到不适。到达第一个朝拜点后,小敏先期返回住处。5月30日早晨6时多,情况越来越差的小敏被送至冈底斯山藏医学院门诊部治疗,并被确诊为急性高原病。5月31日凌晨2时50分,小敏因抢救无效在医院去世。

  此前,小敏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主险“递增、养老保险”及附加“人生意外伤害险”。小敏父母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10万元的赔付申请,却遭到对方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本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小敏父母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开庭时,保险公司提出,第一,小敏死于“高山病”这种疾病,而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第二,西藏是高原病发生几率较高的地区,且从病发到死亡有一个渐进过程,因此小敏罹患高原病不是“突发事件”;第三,小敏患病后如果及时自救或者寻求帮助,高原病也并非“不可抗拒”。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小敏入藏前,身体健康状况并没有异常,他本人也曾经多次到西藏旅游,因此小敏事前不可能预料到肯定会得急性高原病,也不可能预料到自己会因高山症导致死亡的后果。另外,小敏所受到的是自然伤害,因此小敏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据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向小敏父母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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