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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碾死3岁幼儿 保险公司赔偿6万余元
 
慧聪网   2005年9月21日9时52分   信息来源:中国保险网    

   撞死横穿公路的3岁小孩,中巴车司机向死者家属赔偿15万元。之后,他找到财产保险公司索赔,但该公司拒绝承担实际赔偿责任,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司和司机随即双双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9月19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赔偿原告金沙县安达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梁前保险金人民币61842.56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安达公司是经营客运业务的运输公司,原告梁前以贵F41459号中巴车挂靠原告安达公司经营。该车在被告财保金沙公司投保,被告财保金沙公司承包第三者责任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12月2日零时至2004年12月1日24时。

    2004年10月2日上午,原告梁前驾驶贵F41459中巴车经过金沙县城关镇东南环线合理村路段时,不慎撞倒横穿公路的3岁小孩邓鑫,邓鑫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该事故经调解,原告梁前于2004年10月15日向邓鑫家属赔偿了邓鑫之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费用15万元。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财保金沙公司赔偿保险费75000元,均遭拒绝。两原告遂向金沙县人民法院起诉。

    金沙法院认为:二原告所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其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

    法院查明邓鑫死亡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137427.90元。由于原告梁前与受害人邓鑫对此次交通事故都承担同等责任,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金沙县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规,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赔偿原告金沙县安达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梁前保险金人民币61842.56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9月19日,毕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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