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条款的国际化与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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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聪网 2005年7月19日11时56分 信息来源:中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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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美贸易协定的达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开放金融保险市场的日子已为期不远。在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过程中,我国保险公司应该革新现有的保险条款,淘汰不适应国际化新潮流的陈旧保险做法,使保险条款符合国际保险市场操作规则,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中国开放保险市场,现行的保险条款大多数都应改掉其浓重的本土特色、不合理的风险划分和自成一体的操作方式而进行革新,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将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使用的保险条款应该是国际化的,不但要求条款要结合市场的保险需求,在保险实践和操作上要符合世界保险市场规则,而更重要的是,保险条款应该法制化,与法律规范紧密结合。 保险条款的国际化,就是要求保险条款在措词、承保条件、风险细分及操作实践方面与国际通行的惯例接轨,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和世界认可的贸易规则并使其能最大范围地被国内外的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理解和接受。 首先要求保险条款规范化、法制化。条款的规范化要求制定保险条款措辞标准、简练严谨、仅作原则规定而使其运用范围广泛。条款的法制化要求每一款条款都应符合现行法律,要么阐明某些法律要素,如合同要件等,要么界定某些法律条件,如责任范围等,要么规范某些法律义务,如告知与披露等。不能构成合同权利义务、界定合同法律事实的条款就应取消,以保证保险条款的长期性、适用性和简洁性。 我国现行报批使用的很多条款就不够简练,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报批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对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只要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即可成为被保险人,已经对成为被保险人的条件作了限制。但上述条款几乎囊括了所有能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但又没有对保险对象的必要法律要素即保险利益作出说明,实无存在的必要。 保险条款的法制化要求保险条款措辞清晰准确,以避免条款用词因模糊、多义或曲解而在诉讼中被法院向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面解释,同时也要求在保险实践中要依法操作,避免显失公平的现象发生。 条款模糊不但会侵害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会侵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报批的公众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极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依据是因法律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说,它是一切险型的条款(相对与列明责任险类型来说),既除保险责任免除列明的责任不赔外,任何因被保险人在合法经营过程中对公众产生的法律责任都要赔偿。法律责任通常分为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契约责任是除外责任,而因过失而产生的侵权往往是保险单赔偿的主要责任。按中国法律的量刑规则,行为的严重程度是以行为结果的造成的经济损害程度来衡量的,过失行为造成损失金额巨大则往往容易被定义为重大过失。在公众责任保险里规定了重大过失为除外责任,那么,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巨额索赔,就极有可能因被定义为重大过失而拿不到赔款,选择高额的赔偿限额也就失去了意义,导致了法律上所称的显失公平。此条款在国外保险条款中也非常常见,但西方的法律与中国不同,他们沿袭了几百年的判例和习惯,给了重大过失一个很特别的定义。1967年Fraser诉BNFurman案中法官Dip1ock定义说:“合理谨慎就是一个确实认识到危险的被保险人不能蓄意采用他自己知道不足以避免危险的方法去招致危险。”未履行合理的谨慎就会导致重大过失。香港的一些保险单用条款把重大过失规定为:“重大过失指极度偏离于正常标准的谨慎。此标准(谨慎)行为仅适用于被保险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经理级别以上),同时保险人同意此标准行为不适用于被保险人的普通员工。”美国的法官在G1aab诉Caudill案认为:重大过失是指有意地以不顾后果地影响他人生活和财产的方式失败履行一个明确的职责。与普通过失的区别是疏忽的程度不同,两种过失与故意或恶意行为的区别是后者指恶意或故意造成某种损害或造成理应知道导致损害的趋势。重大过失由有意识的自愿行为或当面对侵权人声称已知道某种危险时发生导致重大损害的遗忘组成。整个可能会提高对被抱怨的行为或遗忘的信念的谨慎匾乏是有意的对受其影响的权利和个人福利漠不关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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