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一位姓吴的女士去年在安徽某博物馆举办的服装博览会上,花80元买了一件上衣。几天后,她发现衣服对襟花纹不同,两边质地也不同,于是去找参展商退货,但此时博览会已经结束;她又找到博物馆文化服务中心展览部,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只是场地商,无法直接赔偿,只能与销售商联系。结果直到今年4月份,也没有明确答复。最近,吴女士再到该博物馆讨说法,工作人员却提出消费者要证明这件衣服确实是在展览会上买的,必须提供正规发票。此时该博物馆恰巧正在举办另一场服装展览会,吴女士试探性地以买服装为由在各展位转了一圈,但几十家参展商却没有一家能够提供正规发票。随后,吴女士将此事投诉到当地的工商所。工商所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法》有关规定,像吴女士这种情况如果属实,可向展览会举办者和展位出租者要求赔偿。最后迫于压力该博物馆只得为吴女士退了钱。
据了解,像安徽这位消费者的遭遇,在很多展览会都相应存在。本来,展览会是以展示商品为主要目的经济活动,但现在的很多展览会都附加了零售商品的业务,特别在展览撤展期间,更形成了甩卖商品的高潮。由于展览的短期时效性,撤展之后组展商与参展商都各奔东西,场地商又只对展览期间的纠纷负责,过时不候,结果造成消费者在购买了问题商品后退换无门,即使投诉到有关部门,由于责任难断,面临的往往都是相互推委扯皮,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另外,由于参展商大都是生产企业,不具备零售资质,因此也不可能带着零售业发票参展,这样,他们在展会上零售商品,既不能为消费者出具发票,又属于超范围经营,成为国家税收的一大漏洞。所以,无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是从维护国家工商与税收管理的角度,在展览会销售商品都应该严格控制,直至坚决制止。
据说展览会是由集市贸易演变而来。因为集市贸易连展带销功能模糊,演变成专业化的展览后不仅职能专一,也更有利于新产品的推广与实现企业寻求合作发展的愿望。所以集市贸易有“摊位”或“柜台”,而展览只有“展台”;集市贸易销售的叫“商品”,而展览上展出的叫“展品”。这都是有道理的。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很多展览会之所以又退化成了集市或商场,既有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疏忽,更有组展商或场地商因利益驱动而故意放纵的愚昧,为此他们不但对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及国家税收的流失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也暴露了他们在会展经济理解上的概念误区。
据了解,国外一些知名的品牌展览,大都严格禁止展商零售展品;而很多到我国参展的国际著名企业,也决不会将展品随意出售,这不仅体现了组展及参展商的职业精神,也是对展会品牌及企业信誉的有力维护。我国的会展经济尚在起步阶段,如果为了毛头小利而甘愿丢弃职业精神,何时才有出头之日呢?